个案结果的正义只需要政府行政部门便能实现,司法部门之所以具有相对独立于行政的地位,成为现代法治的枢纽,恰恰是因为它并不对结果正义负责。在争议案件中,法官只是设置议程的主持人(听取当事人辩护并确认争议焦点),某一观点(作为其判决理由)的提名人,他并不能也不需要保证这是正确观点。司法的根本功能在于,通过裁判及其说理,为严肃的公共讨论创造焦点,为社会共识的发展提供经验与教训的记载,成为民主立法丰厚的论证材料。正是这种与行政部门结果导向的显著区别,使得法院的作用不可替代,如果我们的法院悖离现代法治的逻辑,不能在每个案件的倾听、说理与公开中让人民群众(注意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是有所不同的)感受到公平正义,而是把自己的职能界定为争作新时代的青天老爷,那么今日的悲剧还会重演,而整个司法体系也会心劳日竭,逐渐衰退为一个并不成功的行政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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